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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 “燃油税与排放税” 要与国际接轨 也要考虑百姓实际收入

标签: 燃油税  排放税 
 

“燃油税与排放税” 要与国际接轨  也要考虑百姓实际收入 

                    /大宇说车 dayuauto

 “燃油税与排放税”的话题近来吵的沸沸扬扬,下面笔者就与您一起探个究竟。

 

与国际接轨 要考虑国民工业的发展水平及百姓的实际收入

笔者认为“燃油税”与“排放税”这两个税种是相互独立的,并非重复征税,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这两个税种早晚都会出台,但要一步到位,难免有些突兀,毕竟我们很多方面都还未与世界接轨,大到国民工业的发展水平,小到普通百姓的实际收入。所以,纳税不是不可以,但是国家应首先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是不是在税率方面能够做出一些让步,或是取消现行的诸多可有可无的税款。

 

税收实施  不能只加不减  造成叠加性“费加税”

我们注意到,若“燃油税”开始实施,它取代的仅仅是养路费,诸如过路费、车辆管理费、上牌税等等一些琐碎的税款并未一并取消,也就是说,中国若实施“燃油税”并不能给大部分消费者带来实惠。我们不妨参照一下国外车辆购置阶段的税收比重:美国为5%,日本为11%,德国为14%,英国为25%,中国则为30%-35%。所以,要与世界接轨,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暂且搁置一下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地区政府利益,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头位?只加不减,实际上就是叠加性的“费加税”,况且与世界接轨的真正意义并不是单纯的拿来,别人舍去的,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摒弃?

 

 

 

“燃油税”简而言之,就是将现在普遍征收的养路费和其它费用合并成燃油税,通过法律约定整合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的开支。

由于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是一种定额收费,而对于广大车主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即将推行的“燃油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排放税”主要是向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环境保护税。由于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所以车主要为其纳税,用于治理环境。

 

 

从这两个税种的立意角度看,一个是为了节约能源,一个则是为了保护环境似乎并不重叠,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但从他们所要达到的效果看,似乎又是大同小异,无非是限制废气排放、节约能源。

 

 

既然目的一样,那为什么会出台两种税收制度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1. 税收主体不同。

“燃油税”的税收主体主要是税务局,其税收所得大部分上缴国库,小部分划到地方财政部门。
    “排放税”的税收主体是环保局和国税局,所收部分税款将作为环境治理的经费。

显而易见,不同的税收主体就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所得问题,所以,从税收主体的角度看,要想合并这两个税种似乎不太可能。

 税收用途不同

“燃油税”的税收所得主要上缴国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同时部分税款也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排放税”的税收所得主要将作为环境治理的经费。

 

大势所趋

截至去年8月份,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燃油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污染严重地区实施了排放税。这两种税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能源危机,减小了废气污染及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解决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迫在眉睫。因此,“燃油税”与“排放税”的出台就显得顺理成章,合情合理。

 

究其实质“燃油税”与“排放税”实际上是不同的部门在各自的管辖领域里对相同的个体行使着各自的权利。这本来是不应该有争议的话题,只因为它们的纳税人是同一个体,正如当年曹聪介在回答“养路费与车船税是否重复征税”的提问时所说: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对财产价值具有调节作用,养路费和车船税是在两个领域里的不同的集资方式,目前两者还不具备合并的条件。

 

但不管怎样,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一些制度和法规时,能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要与国际接轨,也要考虑百姓实际收入。

评论 (149)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发表于 19:09  | 最后修改于 2007-11-2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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